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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1日实施!深圳发布全国集中监管仓地方标准对冻品行业的启示

发布时间:2022-11-21 作者:全联集采 浏览量:1730

日前,《进口冻品集中监管仓通用要求》(DB4403/T 154-2021)等5项进口冻品集中监管仓地方标准正式发布并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通过进口冻品集中监管仓(Imported Frozen Food Centralized Supervision Warehouse) ,对每批抽检实施全检测、每件冻品外包装全消杀、每件进口冻品全追溯的“三全”管理。

《进口冻品集中监管仓通用要求》(DB4403/T 154-2021)对设施建设、卫生、人员管理、作业流程与关键控制点、追溯、检验检测及新冠核酸检测结果阳性应急处置均提出相关标准,即将在5月1日实施的《要求》对冻品行业有何启示?

一、消杀及核酸检测结果真实可信,价格公开透明,免除跨区域之苦

《进口冻品集中监管仓通用要求》(DB4403/T 154-2021)规定:检验检测工作应满足如下条件:

——检验检测工作由政府制定具备资质的实验室开展,并提供真实可信的结果证明

——检验检测样本的采集科学合理,样本的储运条件与方法符合相关规定;

——检验检测机构加强生物安全管理,妥善处置剩余生物样本,样本的使用、保存、上送与销毁具备明确记录;

——检验检测流程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说明书进行

——对货(物)品可能接触的设备和环境的进行定期检测监测并记录。

《要求》实施后,相信各地的消杀及核酸检测费用会有统一收费标准,而且价格公开透明,杜绝监管仓消杀及核酸检测单位坐地起价牟取高额利益的现象。而且商户可以自主就近选择,过往由于不能跨区域消杀商户没有选择权的难题迎刃而解。最为关键的是,统一标准会使得消杀证明变得通用,冷链跨区域销售将会得到认可。

二、少排队,爆仓一定程度得到解决,货品出入冷库的速率加强

《进口冻品集中监管仓通用要求》(DB4403/T 154-2021)规定:仓址周边应临近港口码头、交通设施完善、不易发生交通堵塞、有可用的临时停放一定数量货柜车的场所。

集中监管仓园区的布局要求如下:

——应划分互不影响的工作区与生活区

——生活区布局应适合封闭式管理;

——工作区布局应满足物流流程的要求,运输线路应避免交叉和迂回

——工作区应结合实际设立具有入场缓冲作用的临时停车场

——工作区应划分作业区和非作业区,两区之间应有缓冲区域

——工作区应标识清洁区、半污染区和污染区

作为冻品行业的“必需品”,《要求》实施后,相信爆仓问题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,过往由于监管仓数量有限,导致爆仓时常出现,消杀仍需排队,现在监管仓数量的增加将会缓解冻品消杀的压力。最为关键的是,货品出入冷库的速率得以加强,过往由于制度不完善,消杀的过程往往是需要绕路,走回头路,弯路,现在运输线路合理布局,节省了消杀双方的时间。

三、流程标准化,对检测证明负责,货主安心

《进口冻品集中监管仓通用要求》(DB4403/T 154-2021)规定:新冠检测阳性应急处置准备应满足以下条件:

——制定科学、合理、有效的人员检测阳性结果、货(物)品检测阳性结果的应急处置预案

——进行应急演练并评估应急处置预案的操作性与合理性

《要求》实施后,相信标准化的消杀及核酸检测会使货主感到安心,流程得到标准化,监管仓既对消杀及核酸检测证明负有一定责任,也在人员检测方面负责,货主会感到安心,出仓后若人员被检测出新冠阳性,也有科学,合理,有效的应急预案。

数据显示,截至4月20日,集中监管仓累计入库货柜11827条,入库冻品316418吨,抽检74990批,完成抽样核酸检测447523份,排除疑似阳性冻品705批次,检出新冠病毒阳性样本83份,拦截阳性冻品63批次,涉及29条货柜、18401件冻品,有效排除了疫情传播风险。

近日,因从进口自沙特阿拉伯1批次冻带头虾的1个外包装样本中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,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3号的规定,全国海关自即日起暂停接受沙特阿拉伯水产品生产企业National Aquaculture Group(注册编号为4030144914)的进口申报1周。外包装样本中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案例时有发生,建立监管仓消杀防疫且合理规范化十分必要,随着5月1日《要求》的正式实施,相信不久的未来,货主会享受便捷的服务,透明的价格,负责的检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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